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2日


第一条 会费标准

(1)会费:

个人会员:10元/年

单位会员:500元/年

(2)鼓励有能力的会员多交会费,为学会多做贡献,对多交会费的会员要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条 会费缴纳

1.会费缴纳时间

会员应在2024年1月1日前交纳天津市储能学会第一届理事会会费。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2.会费缴纳方式

(1)集体交纳会费(包括会员单位):天津市储能学会会员相对集中的单位,由单位统一代收、代交会费。

(2)个人直接交纳会费:相对分散的会员可以直接通过银行或到天津市储能学会办公室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开支范围

收取的会费将继续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学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天津市储能领域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搭建“产学研”交流平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技术展示会、科技展览等活动;

(三)组织开展储能产业现状调查;

(四)组织天津市储能科技工作者参与天津市的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与法规的咨询制定,建设高水平天津市储能人才科技创新智库;

(五)储能领域的项目评估、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制定等工作;

(六)开展储能科技期刊、图书、资料等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的出版活动,提供储能科技知识服务;

(七)天津市储能学会学术奖的评审和表彰工作;

(八)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会费管理

1.会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天津市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本会理事长审定;

3.本会财务账目由专门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有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连续1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6.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民政局的有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经2023年12月2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